四、社会保险管理法规与政策
社会保险基金 | 1、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 2、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2)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3)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
社会保险费征缴 |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方面 (1)成立之日30日之内办理登记;(2)申请之日起15日审核;(3)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变更或终止法人; 2、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1)不办理,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 (2)逾期不改,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负责人处500以上3000以下罚款; (3)未按时足额缴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4)逾期仍不缴纳,由有关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五、军人保险法规与政策
类型 | 主要内容 |
军人伤亡保险 | 1、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1)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死亡; (2)残疾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 2、不享受军人保险待遇(情形之一)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
退役养老保险 | 1、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2、军人服现役年限与人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退役医疗医疗 | 1、军人在服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制度,同时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 2、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 1、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缴费基数11%的规模,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资金由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个人6%缴费,国家5%补贴。 |
六、小结(收藏)
保险 | 模式 | 缴费比例 | 计发办法 | 其他 |
城镇职工养老 |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 用人单位 16% 个人 8% | 法定退休; | / |
城乡居民养老 |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 政府补助 | 年满60; 满15年按月 | / |
城镇职工医疗 |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 用人单位 6% | / | / |
城乡居民医疗 | 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 / | / | / |
生育保险 | 个人不缴 | ≤工资总额 1% | / | / |
失业保险 | 企业+个人(农民工不需缴纳) | 用人单位 2% | 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失业;已登记、求职 | 1≤5年,12月; |
工伤保险 | 个人不缴 | 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 按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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