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保险制度法规与政策(收藏)
(一)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
参保范围 | (1)用人单位和职工; (2)缴费:单位2%;个人1% | 用人单位缴费 |
基金来源 | (1)职工缴纳;(2)失业保险基金利息;(3)财政补贴;(4)其他资金。 |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二)保险待遇
保险 | 主要待遇 |
失业保险 | 1、领取条件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失业登记,求职要求。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2)服兵役;(3)移居境外;(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领取期限 (1)1年≤累计缴费<5年,最长12个月; (2)5年≤累计缴费<10年,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就业再失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5)领取期限与前次事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不超过24个月。 |
工伤保险 |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医疗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费; (3)地区之外就医交通食宿费;(4)辅助器具费用; (8)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的;(3)拒绝治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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