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
1、遗嘱的内容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然人应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注意】
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以依法 设立遗嘱信托。
(2)遗产名称、数量,指定遗产分配方法金额份额;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例如】
①自然人可以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不愿继承或受遗赠时,指定其他人为继承人、受遗赠人。
②后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候补继承人、候补受遗赠人,也称补充继承人、补充受遗赠人。
(4)补充继承人;
(5)遗嘱执行人。
2、遗嘱的形式
形式 | 主要内容 | 要求 |
公证遗嘱 | 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 最有力、可靠 |
自书遗嘱 | 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 最常见、本人签名、注年月日 |
代书遗嘱 | 遗嘱人口授,他人代写 | 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年月日 |
打印遗嘱 | 遗嘱人打印完成 | 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 | 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 | 两个以上见证人 |
口头遗嘱 | 以口头形式设立 | 危急情况下、两个以上见证人 |
【注意】—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3、遗嘱的有效情形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订立遗嘱的行为要求立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法律行为必须合法有效。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制定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以确保遗嘱的真实。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4、遗嘱的无效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人。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即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3)被伪造的遗嘱;假借被继承人的名义设立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达。
(4)被篡改的遗嘱;遗嘱内容被作了更改,内容不是真实意思表达。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注意】
1、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如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情形,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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