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种类
1、从继承遗产的方式来看
种类 | 含义 |
法定继承 |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
遗嘱继承 | 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
2、从参与继承的地位来看
种类 | 含义 |
本位继承 | 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
代位继承 | 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继承遗产的继承。 |
转继承 |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
【注意】—遗产的特点
1、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遗产仅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3、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只有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的合法财产才属遗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1、继承权的丧失的原因(5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2、继承权的丧失种类
种类 | 内容 |
相对丧失 | (1)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2)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3)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绝对丧失 |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属于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
3、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接受的方式:书面或口头、默示方式;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继承人表示;
(3)继承权放弃的时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注意】
继承权放弃要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那么就视为接受。
三、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2、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及丧偶儿媳对公婆和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3、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遗嘱的订立
1、遗嘱的内容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遗产名称、数量,指定遗产分配方法金额份额;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补充继承人;
(5)遗嘱执行人。
【注意】
(1)公民还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2)自然人可以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不愿继承或受遗赠时,指定其他人为继承人、受遗赠人。
(3)后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候补继承人、候补受遗赠人,也称补充继承人、补充受遗赠人。
2、遗嘱的形式
形式 | 主要内容 | 要求 |
公证遗嘱 | 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 最有力、可靠 |
自书遗嘱 | 立遗嘱人亲笔书写 | 最常见、本人签名、注年月日 |
代书遗嘱 | 遗嘱人口授,他人代写 | 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年月日 |
打印遗嘱 | 遗嘱人打印完成 | 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注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 | 口述,经录音、录像磁带录制而设立 | 两个以上见证人 |
口头遗嘱 | 以口头形式设立 | 危急情况下、两个以上见证人 |
【注意】—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3、遗嘱的有效和无效情形
情形 | 内容 |
有效 |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法律行为必须合法有效。 (4)遗嘱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以确保遗嘱的真实。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必要的继承份额。 |
无效 | (1)无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 (2)受胁迫、受欺诈所立的遗嘱; (3)被伪造的遗嘱;假借被继承人的名义设立的遗嘱; (4)被篡改的遗嘱;遗嘱内容被作了更改,内容不是真实意思表达; (5)遗嘱人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无效。 |
【注意】
1、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如有数份遗嘱,其内容相抵触的情形,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