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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宁教师资格中学教育学复习资料:1.3义务教育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12日
  四、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决定指出: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可能把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当做关系民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提出来,动员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用最大努力积极地、有步骤地予以实施。为此,需要制定义务教育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是确立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法律,它对义务教育的主体、入学、教育教学、实施、物质保障等方面从法律上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保证。
  《义务教育法》颁布之后,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1992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使之成为与《义务教育法》相配套的重要行政法规。如果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和义务教育的起步,那么,《细则》的颁行则意味着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更加具体,更加规范,也更趋于完善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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