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湖北考区)
考试简章
第一章 考试性质、对象和条件
1.考试目的
通过实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考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教师职业道德、基本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严把教师入口关,择优选拔乐教、适教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2.考试类别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考试。
3.考试性质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建立考试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标准参照性考试。
4.考试对象
省内所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2011年(含)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2011年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5.报考条件
原则上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报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6.考试方法
试点期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采取计算机化考试,科目二采取纸笔考试。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的所有科目均采取纸笔考试。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报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