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操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操作办法公布如下:
一、办理机构
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具体办理由各区教育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申请表遗失。原证书颁发机构已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教育机构承担职责。
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办理由上海市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申请表遗失。
二、办理范围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
除外情况:教师资格证书及认定申请表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
三、办理地址及时间
具体地址如下(工作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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