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教育法规概论绝密考点:章 教育法规引论
- 第3页:第三节 教育法律规范
- 第4页: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謇体、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①依去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寺承相民事责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3.精神财富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客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义务是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1)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概念。
(2)教育权利的分类。教育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家长的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的教育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权利等,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基本的教育权利。(单选、判断)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招收学生权;教职工的聘任和奖惩权;设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权;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预的拒绝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民事权利等。
(3)教育义务的分类。教育义务主要包括图象的教
育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学生的教育义务等。
一是国家的教育义务。国家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主要包括:制定规划,并组织落实;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合理设置学校,保证办学标准;贯彻教育方针,确立学制和教学内容;筹措教育经费并贫困学生就学;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奖励贡献突出者,处罚违反法律者。二是社会的教育义务。三是学校的教育义务。四是教师的教育义务五是学生的教育义务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导致一定
的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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