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教育法规概论绝密考点:第三章 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 第1页:节 教育法规的制定
- 第2页:第二节 教育法规的执行
第三章 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节 教育法规的制定
一、教育立法概述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二、教育法规的制定程序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第二阶段,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阶段,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第四阶段,法律的公布。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具有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各级人大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一般采取初步审议和再次审议两个步骤,然后由常委会决定是否通过。
(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散通过•宪法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
三、教育法规制定的原则(简答)
(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就是依据中共中央《美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有关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精神制定的。
(四)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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