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教育法规概论绝密考点:第四章 学校
第四章 学校
节 学校概述
一、学校的概念
《教育法》第17条规定:根据我国的学校教育体系类别,可分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其他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和开展继续教育的学校。目前,我国实施的义务教育主要包括小学和初中,共计九年义务教育。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见,独应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
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征
(一)办学自主性
(二)财产独立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
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
3.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三)机构公益性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日、学校的设置
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
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教师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四)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历年真题:河南省教师资格证考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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