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三)
——教育法的渊源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之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法律。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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