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点6:药品批发——关于储存与养护
1.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条件专库、分类存放
(1)温、湿度: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
(2)色标管理: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
(3)怕压药品定期翻垛: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4)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药品应分类相对集中存放,按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5)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
(6)易串味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和危险品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
2.药品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
(1)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
(2)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人员进行仓间温、湿度等管理。
(3)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干燥、降氧、熏蒸等方法养护。
(5)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复查处理。
(7)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8)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9)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考点7:药品批发——关于出库与运输
1.药品出库原则: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
2.出库质量跟踪记录:药品出库应作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保存至有效期后一年,不少于三年。
3.对有温、湿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按照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和冷藏措施。
4.由生产企业直调药品:经经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运。
☆ 考点8:药品批发——关于销售和售后服务
1.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2.销售人员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作到票、账、货相符。
3.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记录。
4.已售出药品发现质量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做好记录。
☆ ☆☆☆考点9:药品零售——关于人员与培训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2.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3.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4.质量管理人员具有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
5.质量管理、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6.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含药师或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
7.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
企业每年应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 ☆考点10:药品零售——关于设施和设备
1.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
2.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1)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备。
(2)特殊管理药品的保管设备。
(3)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的设备。
(4)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的设备。
(5)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6)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7)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8)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与批发企业相同;陈列、保管要求与零售企业相同。
☆ ☆☆☆考点11:药品零售——关于进货
1.企业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
2.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
3.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4.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5.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6.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
7.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
☆ ☆考点12:药品零售——关于陈列与储存
1.药品应根据其温、湿度要求,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存放。
2.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
3.易串味的药品与一般药品应分开存放。
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5.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6.危险品不应陈列。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危险品的储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存放。
7.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8.陈列和储存药品的养护工作
(1)定期检查陈列与储存的药品的质量并记录。
(2)近效期的药品、易霉变的、易潮解的药品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及储存日久的药品应及时抽样送检。
(3)检查药品陈列环境和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对各种养护设备进行检查。
(5)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处理。
9.库存商品实行色标管理。
☆ ☆☆考点13:药品零售——关于销售药品
1.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职称人员。
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3.处方签名或盖章:审核、调配、销售人员都要签名。
4.拆零药品出售时,药袋上写明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5.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6.营业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设置顾客意见簿和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