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内容与形式的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
注意针对性、实用
性和先进性,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
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2.继续医学教育应以短期的业务学习为主,其具体形式包括:学术
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讨论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和考察、案例
分析讨论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
自学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
三、关于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的主要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
医学教育活动的聂
低学分数为25学分。
2.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
号、日期、内容、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
3.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
续医学教育活动的
情况作为本人考绩的一项内容。
4.卫生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取得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平均最低学
分数,才能提出晋
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
四、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主要规定
1.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收费标准
应以教育项目所需
的费用为依据,不能以赢利为目的。
2.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进修生补助费拨付办法的规定:
①少数民族地区系指内蒙、广西、宁夏、新疆、云南、贵州、青海、
西藏等8省、区。
②少数民族进修生补助费只限于本人为少数民族的进修生。
③8省区少数民族进修生补助费,每年每省(区)限额3万元,由卫生
厅根据本地区卫生人力规划制定培养计划、选派进修生、联系进修单
位。在每年九月底前将翌年进修生名单、进修时间,连同进修单位同
意接收的手续一并报卫生部教育司,以便审核拨款,逾期不列入第二
年拨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