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为主的医学
教育,是医学教育连续统一体,是基本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最高阶段。其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
培训,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一、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的规定
1.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作为
领导和质量监控的
权威性组织。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①研究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政策和规定,并提出建议;
②研究和提出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方案;
③负责制订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可标准和学分授予标准;
④负责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⑤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国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③组织全国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及出版工作;
①向中央教育电视台推荐优秀的继续医学教育电视节目;
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
导和评价。
3.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①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②参照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订的认可及学分授予标准,负责该
省、自治区、直辖
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主办单位和学分的审批;
③定期公布已认可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其单
位名单;
④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并向全国推荐;
⑤组织和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专业、各层次卫生技术人员
共同的继续医学教
育项目;
③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进行检查、指
导和评价。
4.地、县两级可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
5.主办认可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就项目名称、教学对
象、内容和方法、考核和拟授学分数、主办单位故条件和负责人等,
根据项目的覆盖面,分别向全国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申报,经审查批准,方可列入正式项目及其单位名单。
6.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半年将认可
的继续医学教育项
目,按专业学科分类整理,列出各项目名称编号、学分数、主办单
位、日期、地点等提前集中公布,供各地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