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
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造
价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不被造价工程师确认,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时,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3.(1)造价工程师应批准的索赔金额为:
事件3:返工费用:20000元
事件4:机械台班费:(1060X60%+318X40%+458X50%)X5=4961(元)
人工费:86X18=1548(元)
事件5:应给施工单位补偿:
直接费:18000+2000=30000(元)
间接费:20000X10%=2000(元)
利 润:(20000+2000 )X5%=1100 (元)
税 金:(20000+2000+1100 )X3.41%=787.71(元)
应补偿:20000+2000+1100+787.71=23 887.71(元)
或:(18000+2000)X(1+10%)(1+5%)(1+3.41%)
=23 887.71(元)(或23 888元)
合计:20000+4961+1548+23 887.71=50396.71(元)
(2)造价工程师应批准的工程延期为:
事件3:8天
事件4:5天
合计:1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