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其他合同争议与违约责任
1、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发生不可抗力时;一方违约(不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无法进行,停工56天后仍不支付;将全部工程转包;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合同解除后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应做好已完工程、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移交工作。
3、 发包方责任: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师不及时给出指令和确认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责任。
4、 承包方责任: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方法赔偿。
5、 争议的解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两种方式。一般争议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好已完工程。停止履行合同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仲裁调解、法院判决停工的。
十、 其他内容
1、 安全施工:安全事故的责任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发生重大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由承包方上报有关部门及工程师。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由工程师确认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和有毒害环境中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措施。确认后实施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2、 专利技术:发包人要求的由发包人办理手续并负担费用,承包人实施。承包人提出应报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手续、实施和费用有承包人承担。擅自使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有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3、 文物及地下障碍物:施工中发现有文物及对考古地质有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师,工程师应在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双方应按文物部门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费用并顺延工期。发现地下障碍物时应8小时内报告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24小时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承担费用并顺延工期。
4、 不可抗力事件: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的内容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专用条款约定的程度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预计清理修复的费用,若持续发生应每隔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事件结束14天内提交清理 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责任承担方式:双方人员伤亡由各自负责并负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有承包人负责;工程本身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运至工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清理和修复费用、应工程师要求留守施工场地的管理和保卫人员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 保险:工程本身、施工场地的发包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运至工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均有发包人(可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费用。承包人办理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费用。
保险前双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告知的义务,保险后有提醒与改进义务,事故后有通知、保护、避免扩大、赔偿的义务。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且相当于保险价值其受损标的全部权利归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应取得相应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6、 担保: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担保。
7、 工程分包: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且半数以上,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可在发包方同意前提下分包,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有监管责任及连带责任,工程价款由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