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的委托的设计工作,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提供和维修需要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来源:www.examda.com
(4)向发包人提供约定的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追加合同价款,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符合有关规定。按约定交付现场。
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对发包人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工期可以顺延的原因
因以下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价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对于其余情况,特别是由于承包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送约责任。
四、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
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另外此处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
五 质量和检验
1.承包人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如: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2)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3、材料设备供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购买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方应质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