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承包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逐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在月末提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向发包单位办理中间结算,收取当月的工程价款。当工程价款拨付累计额达到该项目工程造价的95~97%时,停止支付,作为尾款和保修期用,在办理竣工决算时一并清算。
(一)中间结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每月所完成的工程量依照合同计算工程款。
(2)计算累计工程款。若累计工程款没有超过起扣点,则根据当月工程量计算出的工程款即为该月应支付的工程款;若累计工程款已超过起扣点,则应支付工程款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累计工程款超过起扣点的当月应支付工程款
=当月完成工作量-(截止当月累计工程款-起扣点)*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累计工程款超过起扣点的以后各月应支付的工程款=
当月完成的工作量*(1-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3)工程尾款的扣除,应按题目中所给出的条件或要求计算。一般有两种方式:最后一次扣清和从第一次支付开始按月逐步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做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修金的扣除。 来源:www.examda.com
按照规定,在工程的总造价中应预留出一定比例的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该部分费用称为保修金。 保修金一般应在结算过程中扣除,在工程保修期结束时拨付。
有关保修金的扣除,在案例分析中常见的有两种方式(以保修金比例为合同总额的5%为例):
①先办理正常结算,直至累计结算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金额的95%时,停止支付,剩余的作为保修金;
②先扣除,扣完为止,也即从第一次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就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比例扣除保修金,直到所扣除的累计金额已达到合同金额的5%为止。
在确定保修金的数额时要注意,所谓保修金的比例(如5%等)是指保修金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而合同金额不包括因变更、索赔等所取得的收入。
四、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质量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要求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具备下列依据:
(1)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单;
(2)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施工图预算书、经过审批的补充修正预算书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中间结算账单;
(4)工程中因增减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账单;
(5)其他有关工程经济方面的资料。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合同价款额+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额-预付及已经结算工程价款(注意应按合同应留的保修金)。
五、工程价款的报考结算
工程价款的报考结算是指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报考因素,并将这些报考因素纳入到结算过程中进行计算,从而使所结算的工程价款能够如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消耗费用。
工程价款的报考结算的主要内容是工程价款价差调整。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很多,主要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调整法、调值公式法等。在案例分析中,主要应掌握的是调值公式法。
调值公式法是利用调值公式来调整价差。它首先将总费用分为固定部分、人工部分和材料部分,然后分别按照各部分在总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及人工、材料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用调值公式进行价差调整,其中调值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