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递延资产价值的确定
主要是开办费的计价问题。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其他各项费用,如筹建期间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旅差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利息支出等。
(1)开办费的计价。筹建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其他各项费用,如建设单位经费,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旅差费、印刷费、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注册登记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按照新财务制度规定,除了筹建期间不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净损失外,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用中。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的计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是指能增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效用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改装、翻修、改建等支出。应在租赁有效期限内按用途(生产用,管理用)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中。
(五)其他资产计价。主要以实际入账价值核算。
关于新增资产的划分与核定,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理解各类资产的概念及划分原则,搞清它们之间的区别,特别是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与递延资产的区别。
2.明确增加固定资产的其他费用的分摊方法。来源:www.examda.com
3.领会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理解对通过行政划拨(无偿获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人账,只有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使用,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可以将其计入无形资产。
第三节 保修费用的处理
一、保修期限
保修费用是指对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支出。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费用的处理
1.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保修费用的处理。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并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或处理。按新的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成勘察、设计,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施工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无偿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如果在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内,施工单位未到现场保修,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修理,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3.设备、材料、构配件不合格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因设备、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至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设备、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经济责任,应按其设备、材料、构配件的采购供应合同处理。
4.用户使用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因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用户自行负责。
5.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都不承担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