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招标监督体制
建设工程招标竞争的核心因素是工程造价,造价和招标监督有着密切的联系,监督是手段,造价是内容,招标监督应实现的监督的手段与对监督的内容的有机结合,而监督体制也应适应这种需要。因此,应对现有的招标监督体制进行改革,打破原有的职能分割,改变过去“负责招标监督的部门不管造价,负责造价管理的部门不参与招标监督”的状况,实现招标监督与造价管理的和谐统一。2002年,顺德政府进行机构调整,将原来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合并重组,建立顺德建设市场管理站并赋予招标监督、造价管理和合同管理的职能的做法值得借鉴。
二、完善招标监督的内涵,加强招标投标中的造价监督
招标监督不仅要监督招标投标的形式和程序,更要监督招标投标的内容。完善招标监督的内涵就是要以招标监督为载体,在监督招标投标的形式和程序的同时实施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使招标监督工作不仅有形,而且有质。完善招标监督的内涵,加强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造价监督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招标投标过程中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规范投标计价行为是确保合法有效计价的前提,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计价行为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标底和最高报价值的确定以及投标报价行为,每一环节的造价监督都不容忽视。工程量清单是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编制标底或最高报价值的基础,工程量清单的不准确会直接导致各种计价结果的不准确,工程量清单的不规范会导致各种计价行为的不规范;标底是评标的参考、最高报价值是投标价的上限,其对招标投标的影响不言而喻,肆意压低标底或最高报价值、或是无故抬高标底或最高报价值都将扭曲招标,使投标或中标价格失真;而中标价格更是直接来自于某个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因此,加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计价行为的监督应从每一环节入手。首先是要加强清单编制和标底、最高报价值编制行为的监督,保证清单的规范、准确编制,保证标底或最高报价值的合理确定,从源头上减少可能导致不规范报价的不利因素。目前,无论是工程量清单,还是标底或最高报价值一般都委托中介单位进行编制,因此这一环节关键是抓好中介咨询业务的监督。其次是要加强对投标计价行为的监督,投标计价行为直接决定投标价格,监督投标计价行为关键是要建立工程计价人员的执业清出机制,让违规者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是取消其执业资格。目前已有个别地方实行了违规扣分制,有效果但还不够,应将这种扣分制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和更广的范围,如同驾驶证的扣分制度一样,真正起到违规惩罚和清出的作用。
二是要加强评标过程中的造价监督。评标是招标投标过程中实施造价监督的关键环节。加强评标环节的造价监督首先要完善评标机制,改变过往“只看投标总价,而不问造价构成”的评标方式,摒弃那种片面的追求最低价中标、缺少投标价格合理性评审的做法。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评审投标价格合理性的指引和方法,减少评标专家的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价格进行详细的评审建立所需的外在条件和环境。其次要完善评标监督机制,通过实施评标监督,有效保证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清单计价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揭露投标计价行为中的不规范行为、纠正或排除不合理的报价,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提高评标结果的可信度。
三、丰富招标监督的外延,实施中标后的造价监督
招标监督不能仅限于从招标文件编制到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阶段,而应延伸到招标工程的内容全部完成为止。招标只是一种发包的方式,其结果是选定中标人、签订合同,但关键还在于中标后具体内容的实施。如果不对项目中标后实施跟踪监督,中标结果往往会流于形式,反过来又会对的投标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形成恶性循环。场内施工监督和场外的造价监督是中标后监督的两个不同方面,二者缺一不可。尤其是政府投资工程,没有场外的造价监督,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滋生腐败。
目前,场内施工监督已经开展的较为完善,丰富招标监督的外延重点就是要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中标后的造价监督。实施中标后的造价监督一方面是要监督中标价格的执行,通过建立招标工程回访、检查制度监督双方按照中标价格计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通过建立结算备案制度监督双方按照中标价格和合同进行竣工结算;实施中标后的造价监督的另一方面是要监督变更工程造价的确定。工程建设变更不可避免,有工程变就需要重新定价。个别招标投标人正是利用了变更的这一特征,人为的、刻意的变更,使得原来中标的价格变得不适用或是通过变更定价获取背后的不当利益。监督变更工程造价的确定应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变更工程备案制度,让工程变更和变更后的造价公开或受到监督,让变更工程的造价得到合理确定,让变更变得“阳光”,不仅会减少甚至避免不必要的变更,而且也会使中标价格得到更加全面和广泛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