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事业步入了法制化发展的轨道。五年来,招标投标制已经渗透到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阶段,建设工程采用招标发包已经成为工程交易市场的主流。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并依此建立了相对较为规范的招标监督体制。在政府部门监督的护航下,我国的招标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但不可否认的是,招标投标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仍然存在。近段时间以来,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尤其是施工招标投标领域的恶性竞争有所抬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低价中标法在实践中被扭曲,不规范报价、低于成本投标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以致社会各界对低价中标法产生了种种误解甚至对低价中标法产生了置疑,个别地方的主管部门直接对“低价中标”叫停。
为何国际通行的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的评标标准却在我们的实际操作中面临如此尴尬呢?笔者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决非偶然,与市场发育的成熟程度有关,与我国现行的招标监督有关。而市场的发育状况不因人的意志改变,不妨简单分析一下招标监督现状。目前招标监督工作总体呈现“职权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管各的一摊。以建筑工程为例,招标监督一般都是由当地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由当地的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并依此建立了目前的招标监督体制。在这种监督体制下,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能或很少参与到招标投标中的造价监督,造成了招标监督脱离了造价的内容。众所周知,价格是投标竞争的主要因素,无论是采用《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法”还是第二款规定的“合理低价法”,价格都是决定中标人的主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形式、程序的合法并不能替代实质内容的合法性,缺乏对工程造价监督实质意味着招标监督丢掉了最主要的内容。而单纯的强调形式、程序的合法性会形成工程造价合法性监督的空缺,往往会被一些不法的招投标人所利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表现为其提供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为什么近期以来,工程交易市场的恶性竞争势力有所抬头,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个“空子”已经被人发现和利用。
解决当前招标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将招标监督和造价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不仅如此,加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监督对维护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一,加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监督有利于引导市场的正当竞争。正当竞争是建设健康有序的市场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其对立面就是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造价是工程建设各方利益围绕的核心,工程建设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恶性竞争集中表现为不规范报价和低于成本投标。要遏制不规范报价和低于成本投标、引导招标交易市场的正当竞争,就必须加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监督,将不按照规范报价的、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排除在外,逐步引导市场的正当竞争。
其二,加强招标过程中的造价监督有利于保证中标价格的合法性。中标价格应该符合法律、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这是法律的规定,即中标价格的合法性要求。在招标投标中,中标价格来源于某个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要保证中标价格的合法性也就意味着中标人投标价格要合法有效。而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投标人无论主观故意还是一时疏忽,投标价格都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譬如错漏、哄抬价格或低于成本投标价等不合法的因素,需要通过加强造价监督加以纠正和排除,保证中标价格的合法性。如果在招标投标中缺乏对工程造价的监督,不仅对投标人报价少了一层约束,而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也少了实质性的内容监督,无异于中标价格合法性要求的监督缺位。
第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监督有利于实现招标投标的公正和公平。公正、公平是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平原则不仅要求赋予各投标人同样的竞争起跑线,而且要求各投标人必须遵守同样的规则。受微观经济利益的驱使,不是所有的投标人都会主动的遵守这些规则,个别投标人甚至会想方设法的骗取中标,而骗取中标的技俩主要集中在投标价格上。如果不加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监督,这些规则的遵守就缺乏源动力,表现为“守规”和“违规”的效果一样,客观上为不规范报价、不正当报价留下了活动的空间,原本应中标的正当投标人却被抢走了中标资格,其结果是“违法者得利、守法者受害”,招标的公正、公平得不到保证。加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造价监督,就是要对投标中的各种不法“技俩”予以排除或纠正,保证各投标人公平的竞争的外部条件。
实际上,造价监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性在国际社会中早有定论。对此,我们可以从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的操作中看出,一般工程,其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委托的咨询机构会对投标价格进行二至三个月的评审,大工程、特殊工程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造价监管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其目的就是要防止不正当竞争,保证投标价格的合法有效。
对症下药,要加强招标投标中的造价监督,应从完善招标监督管理体制出发,丰富招标监督的内涵和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