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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笔记:《案例分析》二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4日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应将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2.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投标人则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七)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下,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评标
    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的过程。
   1、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1)评标的准备。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涉及外汇报价的处理。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3)初步评审的内容。初步评审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所谓显著的差异或保留包括以下情况: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力或者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的限制;纠正这种差异或者保留将会对提交了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书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影响。
   2)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性评审包括:方案可行性评估和关键工序评估;劳务、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评估以及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保护措施评估。
   3)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性评审包括: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对比分析。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对其起约束作用。
  (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1)弄虚作假。
    2)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6)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 )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7)有效投标过少的处理。如果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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