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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来源:233网校 2008年2月26日

  设立企业成本数据库,具体的做法是在每次开标后将工程的主要特征(如框架结构或是砖混结构,层数、建筑面积等)与各投标人的投标价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人工、材料、机械等各种直接费,以及各类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的数据信息录入电子辅助评标系统,评委调用企业成本数据库中已有的同类数据在电子辅助评标系统中与各投标价做对比分析。分析过程可纵向、横向相结合。纵向来看,调用企业成本数据库中同一企业近期类似工程有效投标价或中标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该投标价各组成部分相比较,这里要解释的是,所谓有效投标价是指在历次评标中未被判为低于成本且未中标的各投标价;横向来看,调用企业成本数据库中一定时期内(如当月)其他投标人类似工程有效投标价或中标价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该投标价各组成部分相比较。相差超过一定幅度值的(该幅度值可根据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预先制定),评委即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各价格组成的说明,以便于进一步分析价格的合理性,判定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行为。 
  评标专家可进一步对其报价组成进行类似的逐一分析,对每一分项价格用上述公式进行计算,找出相差幅度值超出规定值的分项部分,据此要求投标人对所有列出的项目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提供材料且无法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可定性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 
  最后,在评标结束后,将该项目的有效投标价和中标价的组成部分中主要数据一律采集录入企业成本数据库,作为数据源成为下次评标的参照依据。如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以及对价格进行调整。
  在完成了对是否低于企业成本的认定后,接下来的重点是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相应的价格调整。在此总结了三个评审因素:
  一是评准确性:找出投标报价中的计算错误、漏项、缺项。计算错误有如下几种:工程量计算错误,单价填写明显错误,单价汇总与总价填写不一致,总价的数字表述与投标函中的文字表述不一致。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30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计算错误进行调整形成评标价并要求投标人进行确认。对于漏项、缺项应当计算出价格并补上,形成评标价,此部分不需要投标人确认。 
  二是评合理性:主要是对不平衡报价进行折算。此种合理性的评价与企业成本的定性判定有些类似,但有本质区别。低于企业成本的认定主要针对较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与否的定性判断,而合理性的评价针对的是过低和过高的投标报价综合而言。对于过高的投标报价因为其在最低价评审中本来就处于不利位置,因此无须对价格进行调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过高的投标价如果中标将对招标人不利,也失去最低投标价法的意义,为了防止串通抬高价格的行为,可以设立最高限价进行限制。对于某一项过低的投标价格,虽然投标人可能提供了说明,未被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但是对于这一过低价格在合理性评审中应当对其进行价格调整,具体可参考企业成本数据库中投标人近期同类工程相应项目的平均价格,将其价格调整为平均价格,作为评标价。 
  三是评一致性:主要是商务标(投标报价)与技术标的前后呼应以及是否一致,主要是评项目的措施费和施工组织设计相应的描述是否前后对应,如果措施费明显不能满足相应的施工方案,可在企业成本数据库中调用近期同类施工方案的平均措施费进行弥补,调整为评标价。 
  实施对最低投标价的评审,首先要立足于定性判定的原则,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采用纵向和横向比较的方式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判定;其次在对投标报价的准确性、合理性和一致性进行评审,并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形成评标价;最后,综合各因素形成的最终评标价最低的为中标价。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成本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如果我们可以静下心来,用几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积累和充实企业成本数据库,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科学实施一定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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