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时间,“招投标市场”专版连续刊登了安徽、河北、厦门两省一市课题研究小组对“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分析。在此,进行讨论发表一些观点。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简称“最低投标价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赋予其法律地位后,一直惹来争议不断。更多的是对实施层面的困惑,而实施中的困惑,从根本上源于对该方法的解读有误。
在报告开篇提出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既指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尽可能折算成货币量,加上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比较之后,确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也就是我们常称的最低评标价,以该投标为中标,也就是说中标价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并不是指报价最低的投标价”。提炼这段话的含义,“经评审”和“评标价”是最低价法的两个关键词。
但是,课题组对最低投标价法给出的理解“简言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评标委员会评审出在技术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下,报价不低于企业个人成本但在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的投标报价”,这值得商榷。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课题组的理解,换了“经评审”指向的对象,把原本12号令明确的“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商务标(投标价格)进行评审转向对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又回到“投标价”这一表面的现象中,完全摒弃了开篇提出的“评标价”的概念,也就从根本上抹去了“经评审”这三个字。
最低投标价的准确含义应该是: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此实质性要求包括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成本),并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综合各因素折算为货币单位进行调整后,以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该评标价最低的为最低投标价。二问:如何体现“经评审”?
既然最低投标价是“经评审”的评标价,那么如何评审呢?这恰恰是最低投标价法实施的最大难题,其难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初步评审中对于是否低于企业成本的认定;二是在详细评审中对于评标价格如何进行调整。
要解决这一难题,首先需要澄清和确定一个原则:对于是否低于企业成本的认定应当遵循定性判断而不是定量分析。企业成本千差万别,变化多端,在某一特定时间节点固定企业成本使之量化是不可能的,更何况企业成本属于企业商业机密,要企业公布其商业机密是不可想象的。如果着眼于固定企业成本对投标价进行定量分析,将陷入一个“死循环”,无法自拔;如果跳出定量分析转而立足于定性判断,也就是根据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恶意竞争行为而判断这一行为是否会导致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将必然会“柳暗花明”。况且,12号令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或者标底而可能低于成本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这一权利,很明显属于定性判断而不是定量分析。
明确了对企业成本进行定性判断的原则,再逐一分析最低价法实施中的两个难点。如何定性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
定性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分两个步骤:首先要分析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恶意竞争行为,其次是分析这些恶意竞争行为之和是否足以导致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谈及具体的方法,笔者仍要提出鼓吹多年的建立企业成本数据库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