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集团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本文结合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特点,探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的定位、动因及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的定位
内部审计外包 (internal audit outsourcing ,也称内部审计外部化 ) 是指组织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机构执行。此概念 由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 20 世纪 80 年代提出,自 90 年代起,美国一些大公司相继重组内部机构,出现内部审计外包的趋势。但是,内部审计外包从产生开始就倍受争论,有关内部审计外包的利弊之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一般认为, 内部审计外包 有两种形式:全部外包与合作内审(即部分外包) 。 全部外包是指企业不设内部审计机构,而是与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签约,由其提供职业内部审计服务。合作内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与外部审计人员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完成内部审计工作。
笔者认为,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应定位于合作内审。原因有三个方面:其一,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组成部分,集团公司作为大中型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基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理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其二,我国集团公司以国有企业为主体,根据审计署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其三,内部审计职能全部外包会产生诸多后遗症,如:外包审计人员不熟悉企业情况、 缺乏为管理层服务的忠诚度和责任心;企业丧失了培养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训练基地;内部审计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等。
集团公司合作内审的外包形式既能发挥内部审计外包的优势,又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其劣势,其目的不是要削弱或取代内部审计,而是通过内部与外部审计力量的合作,提升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合作内审的外包形式下,集团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熟悉公司情况、业务水平精干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根据业务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专门人才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通常情况下,公司 内部审计人员负责一些常规性内审工作,而对于涉及面较广、需要较高职业判断技能和专业知识的特殊内审工作,则由外界人员与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开展。
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包的动因
(一)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特点
内部审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消极防弊”到“积极兴利、价值增值”的过程。内部审计的职能从监督、评价发展到控制、咨询服务;内部审计的方法从账项基础审计发展到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基础审计;内部审计的技术从手工测试发展到计算机辅助审计、计算机专家决策审计。目前,内部审计已发展成为关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旨在增加公司价值与实现组织目标的咨询活动,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基本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为规范集团经营和促进集团健康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但总体上看,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仍存在不完善、不适应形势发展之处,呈现出以下特点:
1 .内部审计独立性较低
国外大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通常隶属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层,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内审职权的履行。而我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有些直属总经理的领导,有些隶属于监事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甚至纪检书记,内部审计部门较低的独立性影响了其对同级经营者的监督作用,也削弱了内部审计结果及审计建议的执行力度,不利于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与控制职能的履行。
2 .内部审计职能定位较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应由以纠错防弊为目标的监督和评价职能,转向以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帮助实现组织经营目标为目的的控制与咨询服务职能。目前,虽然我国部分集团公司已经逐步开展经营管理审计,使得内审职能向控制与咨询服务转变。但是,从总体上看,内部审计仍然以监督和评价为主要职能,内审工作的重心仍然集中在财务领域而没有深入到集团经营和管理领域。
3 .内部审计任务繁重复杂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职责具有双重性,既要对集团公司本身履行内审职责,又要对企业集团成员中众多的紧密层、半紧密层和协作层企业履行内审职责。同时,对不同层次成员企业开展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也应有所区别,对集团公司和紧密层企业应进行全面审计,对松散型企业则以业务指导和政策合规性审计为主,这进一步增加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难度。此外,集团公司经营通常具有跨地区、跨行业的特点,审计范围广泛、内容复杂,既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合同审计、建设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常规内容,也可能涉及 IT 审计、环境审计、衍生品评估、风险管理审计等特殊审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