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我国建设市场实行合同制度和招投标制度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四年以来,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约束工程承发包方交易行为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对于建设工程三大目标管理的实现也产生了巨大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怎样真正发挥和提高合同制度、招投标制度的效益,将是每一个投资主体在参与市场交易的运作过程必须认真考虑的,而招投标工程的造价管理与确定,则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直接利益。因我国的建设市场是在短时期内从计划分配模式向市场交易模式转变过来的,也因着社会管理在某些方面还有待完善,虽然招投标法实施已有四年,但一些工程的发承包还是停留在为“形式”而招投标,反映在具体工程合同的履行和合同价格的实施方面,还应加大“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参与程度。笔者根据某招标工程的结算资料,对该工程在招投标环节及工程实施过程的造价运行状况和理解作一浅略剖析,以引起市场各方主体对造价行业的重视和造价行业对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的业务探讨。
一、工程概况:某体育馆、运动场、游泳池的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面积7410m2、场地19600m2。工程结算造价如下表(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经审核的结算造价 |
合计 | |
工料机成本 |
费用 | |||
1 |
中标造价 |
596.7370 |
49.2630 |
646.0000 |
2 |
调增项目 |
603.0615 |
59.4188 |
662.4803 |
3 |
调减项目 |
-269.7123 |
-31.9588 |
-301.6711 |
4 |
增加项目 |
282.8964 |
47.5982 |
330.4946 |
5 |
增加造价 |
616.2456 |
75.0582 |
691.3038 |
6 |
合计 |
1212.9826 |
124.3212 |
1337.3038 |
招标工程在前期有关工作不到位,合同签订过程没有结合投标报价的确定和招标文件有关实质条款制订或补充,为后续工程实施造价的调整和控制造成了一定难度,主要有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一)、招标前对工程设计了解不充分,造成了工程招标、投标合同价额度与最终结算差额较大(见上述表)。其中:
1、设计图纸不完善和不到位,造成工程有相当部分没有列入报价,最后结算增加工程造价330.4946万元,是中标造价的51.16%。
2、设计图纸修改内容造成造价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内容增减造价净增360.8092万元,是中标造价的55.85%。
(二)、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是造成业主投资控制难度增加的因素。
招标文件的编制没有完整考虑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可能没有专业人员的参与,造成计价概念的混乱。如:
对当地造价计价规则不熟悉,有关条款造成了业主的损失。如招标文件规定材料按造价信息计价,又规定施工单位用水电按预算价结付。投标单位按市场价格计算了水电市场价差,却按预算价结付,实际造成了投标单位多算少还,造成业主将少收回施工用水电费10多万元。
业务概念不明确,文件条款自相矛盾。如: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企业可结合市场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自行确定优惠浮动幅度,确定投标总报价,并采用“固定价格、一次性包干”的合同类型,但又在相应条款规定“材料及人工价格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或指数及诸方法调整合同价格”。该工程结算中较多价格不同的调整内容不能说不是此条款造成的主要原因。
所以,招标文件如果仅仅机械地使用示范文本、通用格式,而对其中的有关条款不经造价业务人员参与共同来制订,就会因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问题,给招标工程的造价调整留下一定缺口,给业主投资控制增加了难度。
(三)、补充合同的签订没有考虑投标报价时采用的计价依据及其有关标准和规则,规定的计价规则与中标报价口径不相符合,为后续的造价调整留下了缺口。
该工程补充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规定了部分内容暂不列入报价,但没有再补充规定该部分项目的结算口径,因此可以理解成该“暂不列入的部分”计价口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对设计变更内容的计价口径,即“原中标单位、费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