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效地控制了该项目的材料价格
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主要是对材料价格的把握,通过本方案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该项目的材料价格。
3.2.1承包方根据投标报价及相关要求进行采购的钢筋、型钢、水泥、砂、碎石等材料所涉及的结算造价,占工程总造价的13%。这些材料主要涉及土建工程施工,自开工后半年即完成,因此本方案明确了这些材料的价格在整个施工期间都执行投标报价时的综合单价,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作出调整,这样处理虽说是材料涨价的风险均由承包方来承担,但由于工期短,材料涨价的风险较小,故应该认为是合情理的,是有效的。
3.2.2发包方供货并实施招标采购,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的一种重要措施和手段,一方面可保证重要材料和工程内部的质量,一方面确保材料的价格由发包方掌控,最终控制工程的造价。该项目造价管理方案拟定的,如电缆、桥架、不锈钢材、钛材、镍材、FRP管、衬里管、法兰、阀门等,施工时由承包方提供这些材料的使用计划给发包方,发包方根据设计要求、采购计划等进行招标采购供应,该部分造价占了工程总造价的26.5%。
通过上述两项措施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占工程总造价近40%的材料价格。
3.2.3施工签证是项目实施中不可避免的工作,本方案在合同条款内明确了施工中对材料的认质认价的签证责任,为有效控制造价提供了保证。
签证的责任落实在合同条款内:对3.2.1及3.2.2款规定以外的材料的价格,由承包方按实际进度编报材料使用计划,报发包方批复后采购,该批复价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材料定货前,承包方应提供:推荐的供货商或厂家的名称和联系地址、国家公认的国内或国际标准机构做出的有关说明书的参考数字和名目、证明材料或产品符合合同要求的充分资料(承包方推荐使用的大宗同类材料,应提供材料样品)给发包方、项目监理方和项目造价咨询方,待获批复后采购。
3.3本方案的不足之处
3.3.1按本方案进行确认的材料价格,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这在方案中已经明确),并不是“审定结算价”的依据,所以在承包方编制报审的结算造价和项目造价咨询方审定结算造价时,不能将按上述三种办法确定的材料价格直接作为“审定结算价”中的材料价格,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换算处理,即须考虑该项目竣工结算造价的计算方法,扣除投标报价的优惠因素后再计入,这就给结算造价的编制和审核带来了一定麻烦。
3.3.2本方案中材料价格的确认规定,作为招标的条件之一,对投标报价即“计价百分率”的测算有着直接的影响。方案中由发包方招标采购后供货的材料价格是以暂估价值进行招标,以实际采购价格进行结算的,两者的差额在招标时是难以明确的,由此造成的“计价百分率”的测算偏差,可能给发包方或承包方带来一定的风险。
4、结束语
本方案对该项目竣工结算编制依据的形成和变化等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对结算编制依据中影响造价较大的:计价规则、投标报价(合同价)、结算价及材料价格等因素,提供了有效的控制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因设计深度不够及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的纷争,极大地减少了因不确定因素给招标人带来的竣工结算的风险,为项目的顺利运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奠定了基础。目前,该项目正在顺利的运行中,本省不少的化工项目都参照了该项目的造价管理方案的实施,并对本方案的不足进行了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