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设监理与工程结算
3.1 工程结算时建设监理的任务
现在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方承担控制投资、质量、进度、协调建设参与各方关系的职责,审查工程结算是其当然的任务。报道中没有说上面的公路结算是否经过监理方审查,按常理说,经过监理审查的结算不应有多大的误差,至少不会发生70来万元结算就有0来万元的正义的事。笔者曾经以业主的角色,审查一个玻璃幕墙的竣工结算。这个玻璃幕墙,约5500多平方米,体型不复杂,计算比较简单。我们对结算书上的所有数据逐一进行校核,有疑问的工程量,到现场实测实量,发现工程量确有算大了不准确的地方;;另一个较大的误算是,在施工中取消了的内容,结算里仍然计算了,我们把它纠正过来。经监理方审查认可的结算款额是547万多元,我们最后审定且承包商认可的结算款额是535万多元,核减款额11万多元,核减宽占原结算款额2%。对于这样一个体型简单,计算不复杂的项目,核减款额这样多,按说是不应该的。据了解原因在于,正因为这个项目计算不复杂,监理人员也就粗心大意了。以房屋建设主来说,工程结算以预算定额为依据,项目很多很细,几十项,甚至上百项,容易出错。尽管如此,笔者是经过监理方审查的结算,两个人做的东西,其误差是否不应大于1%。
3.2 对“钓鱼工程”的应对
在从事社会审计或建设监理工作时,有可能遇到类似如上面说的那样的钓鱼工程。某开发商见了两栋点式楼,我们作为社会审计予以审计,主要目的是检查承包商的结算。在检查有关建筑施工许可文件时,只见到两栋六层楼的建筑许可文件,而不是两栋点式楼的东西,业主解释说,当初是按流层楼批的,后来修改了,图纸也都是按点式楼设计的,新手续就要办下来了。于是我们就按点式楼工程作了审计。其他方面的问题由业主去解决。这样做,我们认为比较合适。社会审计是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服务的,他做出的工作结果,要为业主负责,也就是说,经过审计的工程结算款额,应是正确的、可靠的、公正的,该支付给承包商的款,应当包含在结算中,不应当支付的款项,也必须从结算书中扣减出来。至于建筑手续的完善事宜,那是业主的责任,理应由业主去做。我国的建设监理规定也说,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机构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的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目标,工整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这些指导原则,无论身激活建设监理都是相同的。
3.3 有另一监理公司审查工程结算
在工作实践中体会到,通常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由会计师组成(必要时聘任其他人员,如工程技术人员),而工程结算审查主要不是会计问题,大量的是工程问题,如工程量计算,工程细目套用定额等,没有一定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不容易做好。若单从工程结算审核来说,委托给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和委托给相当的另一建设监理公司审查,两相比较,以后着更为是一些,一工程是为主组成的建设监理公司,对处理工程问题自然更为熟悉、熟练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