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措施项目清单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 |
2 |
夜间施工 |
3 |
二次搬运 |
4 |
冬雨季施工 |
5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
6 |
施工排水 |
7 |
施工降水 |
8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 |
9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3.4.2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规费项目清单
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3.5.2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税金项目清单
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3.6.2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