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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公平科学合理“最高限价”重在规范操作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0日

  需要说明的是: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机构一旦确定最高限价后,不仅要加盖相应专业资质人员编制最高限价的专用章,还要加盖专业资质人员所在机构的单位章印,以示对最高限价的负责,必要时可以承担应有法律责任。

  职能部门须加大监管力度最高限价的公布必须达到公开、公平性。

  首先、应适时公布,招标人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日一个星期前公布最高限价,因为招标响应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测算投入的成本和目前的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投标价,从而决定是否投标;但最高限价公布过迟即在开标会议上公布对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人显得不公平。因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花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出去的标,只是因为高于招标人的限价而成了废标是十分可惜的,早知道这个最高限价,投标人可以决策再降低投标报价参与竞标,也可以不投标。因此,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招标人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布最高限价,让潜在投标人有最终决策的时间。同时应把握公开性,最高限价确定后,应在原来公布招标采购项目信息的媒介上公布,让所有的潜在投标人都有机会查收到;还应在同一时间内,由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监督机构在网络上或所在地招标项目信息公示栏内公布,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查询;为了防止潜在投标人没有查收到最高限价,招标人也可以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及时电话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留有记录备查。另外,还应该做到公平性,对最高限价的公布要做到:所有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内都知道,最起码要在投标截止日三天前公开给所有招标响应人,不能让有的潜在投标人知道,有的人不知道;无论是国家政府采购指定的专用媒介上或者是地方政府专用的公示栏内,还是招标采购人的电话通知上,不能让最高限价的信息对有的人公布,对有的人不公布。

  与此同时,必须维护设立“最高限价”的严肃性。这方面,负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裁定、查处的职责。最高限价的产生不科学、不合理应由招标人或有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相应责任;高于最高限价的报价应为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投标文件,理应由投标人自已负责;在最高限价内,无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作废标论处的实质性问题,必须依据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合法的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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