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
过于随意 认识偏差首先,“最高限价”的产生不科学,随意性大。有些最高限价都是招标单位领导“钦定”的。比如,某县2005年的11个设最高限价的工程项目,全部由行政领导和经办人商定最高限价,他们的依据都是目前市场上较低价。一般是以市场上每平方米多少钱,然后再放宽一点,至于自身招标项目的特殊性、建筑期间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要求中标人垫资的利息等因素一概不问。 其次,对“最高限价”认识不正确,甚至实施保密。有些招标采购人在开标会上,当众将设定最高限价信封的撕开,神秘而又谨慎地取出盖有单位集体章印的信笺,宣布了最高限价。其实科学合理的最高限价是不需要保密的,应完全公开,并要经得起他人检查的,目的是让那些完成项目成本高的企业不要投标。
第三,限价不合理、宣布时间不对。有些招标项目采购人由于确定最高限价时,缺乏专业知识和考虑欠缺,在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中,无法得到认可,导致最高限价不得不突破。从而让有些投标人产生怀疑,认为招标采购人有意排斥他人,或者是评标委员会带有偏向性,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也有失公正等。
纠偏之法:
建立科学的最高限价产生程序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最高限价的产生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它的产生应当由获得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专业机构(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等),通过法定的运算程序,综合各种因素严密的测算出来的。
第一、应以通常条件为基础。招标采购人首先要考虑所采购的项目在正常条件下,能够完成所需要的、一般水平的市场价;
第二、综合考虑完成项目所需要的成本因素。招标采购人应针对采购项目的“个性”,综合考虑采购产品的制作过程以及必要的技术措施即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所需的工期和质量方面的要求所需要的实际成本,同时还应注意到招标项目的个性,如有特殊内容和要求,在最高限价上应作相应的增减;
第三、准确判定市场供求状况。不管是工程项目,还是货物类项目或是服务类项目,绝大多数都有季节性,旺季和淡季在价格上会存在着一些浮动,这是必须要考虑的客观因素;
第四、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时间较长,不可预测或不确定因素较多,一些风险等因素应当打入成本;另外,工程预留金一般为招标采购人掌握使用,但设定最高限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占有总价份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