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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施工单位的投标与索赔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3日

  (三)投标报价的技巧。在实际投标竞争中,因每个承包人的实际成本价会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总体上会相差不多,因此其竞争的焦点就在管理费和利润空间多少,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几点来决定报价的高低。

  1、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法是指投标报价在总体上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的各个子目单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或工程款的收取上达到经济效益。

  (1)能够早日回收工程款的项目(如开办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报得较高一些,而后期工程项目(安装、装饰)的报价可低一些。

  (2)对甲方提供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对今后会增加的项目报价高一些,而减少的项目报低一些。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将来会增加的项目和暂定项目中估计自己将来能承包的项目可报高一些,而工程内容说得不够清楚,将来可能发生争议的项目和暂定项目中估计自己将来不能承接的项目可报低一些。对要求提供清单费用分析表时,应尽量将以后可能新增工程的清单子目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报得高一些,而材料费报得低一些,这主要是为了以后新增工程的报价作一参考,通常人工和机械费变化不大,而材料费则随市场行情变化。

  2、多方案报价法:有些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或对于一个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条件不明确或不公正,技术规范较苛刻,此时承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技术规范或修改其中某些条款后,并附加因此而改变的施工方案,报一个较低的价格,这样可以借此吸引发包人。但方案不可写得太过详细,以防发包人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承包人,同时应注意所提方案应要比较成熟,或在某个工程试验过,并取得明显的效果,方便发包人进行比较,因评标时间短,切记不要提出一些没有把握的方案,以免适得其反。

  3、突然降价法:报价好比一场间谍战,竞争对手之间相互刺探,互放烟雾,并动用各种社会力量来争取工程的承包权,此时采用突然降价法,就是一种自我保护并迷惑对手的一种策略,但是自己一定要有一个成本底线,以防报价太低而亏损。

  4、先亏后盈法:对于一些大型分期工程或一些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分期工程,可将一期的总价报低一些,以期中标,然后利用一期施工过程中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信誉、邻舍以及施工经验可以在二期的报价中捞回来,但二期工程遥遥无期或把握不大时,则不可采用。

  5、开口升级法:此法主要用于一些工期紧、施工难度大、竞争对手少、或有特殊要求的议标工程,把工程中某项造价高的特殊工作内容从报价中减掉,使报价成为竞争对手无法相比的低价,以此来吸引发包人,取得与发包人进一步商谈的机会,借此排挤其他竞争者,在商谈过程中逐步提高价格,借此拖延时间,等发包人明白这种企图时已错失了与其他承包者谈判的机会。利用此法时应注意在最初报价中说明某项工作的缺项,否则可能会弄巧成拙。

  6、许诺优惠条件:此种方法主要用于一些造价高的大型设施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在投标报价时附带一些优惠条件,如降低工期、支付条件、低息贷款、增给设备、提供某些技术、代为培训人员等,以吸引发包人,但需注意不要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合同订立阶段

  经过一翻投标决策后,一旦中标,便应组织有经验的相关预算及法律人员按照招标文书和中标通知书起草合同。同时将决策阶段记录下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及所采取的措施在合同加以利用和规避。合同按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执行,其中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有几条应值得特别留意:

  1、合同中第5条对“工程师”的职权要有详细规定,以防以后发生纠纷时,业主对相关资料签字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2、合同中第8条“发包人工作”和合同中第9条“承包人工作”对双方的工作内容应约定详细,对施工现场的描述要准确,不得模糊,以便实际情况与合同不相符时提出必要的索赔。

  3、合同中第10条“进度计划”要与投标时编制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且要尽量细化,以便发生变更或其它事故后施工单位才能依据经工程师审核过的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进行工期的索赔或采用其他替代方案而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索赔。

  4、合同中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应明确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有必要,应将风险范围的确定尽量偏向施工单位,风险范围内及风险范围外的计算方法应尽量详细,此处是合同订立时应重点留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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