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引进市场价格竞争,降低工程造价
推行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供求双方的相互选择、竞争确定采购价格。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对于拟发生的费用符合公开招标要求的金额时,则应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吸引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供货商参加竞争,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报价低,时间短,具有良好业绩的承包商;对于未达公开招标要求的项目,如选择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可采用议标的方式,邀请资质满足要求,业绩、信誉良好的单位参与议标,参照公开招标的程序,经评议后择优选择合理低价中标单位。通过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引进价格竞争,可有效降低费用。
在选择工程咨询、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时,由于目前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有的单位为了揽到工程会降低收费标准参与竞争。对于此种情况,我们应该区别对待。一种是竞标单位恶意竞争,降低收费标准,同时也降低服务标准,这样的服务商信誉不良好,应列入“黑名单”;另一种是,某些服务的收费标准本身比较低,而这种服务对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很重要,如工程咨询、监理服务等,特别是小规模工程项目,不应考虑打折,甚至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或将高于收费标准的部分用于奖励,并设置罚款条款,以促使对方提高工程质量。
3.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降低变更费用
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技术的要求或现场施工环境的变化以及业主的要求,均可能产生工程变更。为了降低工程变更费用,可采取下列措施:
(1)提高勘察、设计工作的质量,减少图纸本身的问题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2)提高工程招标文件的质量,特别是工程量清单应项目齐全,数量准确。避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项目未考虑齐全,造成漏项,或者工程量计算不准确,而在开标后工程量清单核对时,增加费用。
(3)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任务前,应根据项目的实施目标,特别是分阶段实施的工程,周全考虑本阶段要实施的项目。以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临时增加项目,而产生业主引起的变更,导致施工单位提出工期及费用上的索赔。
对于必需的工程变更,变更前应预算费用,将设计变更控制在工程预备费一定范围内(一般为1/3左右)。
4.实行竣工结算审查和财务决算审计,防止施工单位多估冒算,并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用条款所示,在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或多或少会有多估冒算的,为了使竣工结算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会进行结算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28天内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这样就不会造成合同违约。如果发包人有能力,可先进行内部审核,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如无能力,则应及时委托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的修改意见。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或上级机关)会将竣工结算审查与财务决算审计一并委托,也应尽可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出具意见。通过竣工结算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多估冒算,使建设投资控制在合理的金额内。通过财务决算审计,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检查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的投资效益进行评价,为今后的工程实施积累经验也吸取教训。作为系统基建管理部门,可建立系统内的基建项目数据库,为今后类似工程决策时提供参考。
5.结语
从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目标的整个过程控制进行了简单阐述。从工程可行性阶段的投资估算,到最后竣工时的决算,整个过程的造价目标是逐步细化,层层分解,并始终控制在总目标内。特别是设计阶段,应该是“算着画,而不是画了算”,这个阶段控制成效最为显著。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建立工程造价目标,有重点、全过程地进行控制,最后达到预期造价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