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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二)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8日

  3、投标目的与竞争策略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即: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企业投标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是为了社会或他人谋利。但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竞争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伯特兰竞争),即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竞争对手。一般说来,如果你的报价低于所有竞争对手的概率大于0.7,那么你将具有七成以上的中标机会。换言之,如果你要有七成以上中标的把握,那么你的投标报价应当具有低于所有竞争对手七成以上的概率。这就注定了投标人必须以低价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形下,“中标与利润”分割为两个对立矛盾的目标:为了获得较理想的利润,你必须以较高的价格投标,但却因价格较高而失去中标机会,其收益为“零”;如果想要提高中标概率,则须以较低价格投标,但中标后却难以获得理想的利润,甚至可能因为价格过低,其利润趋于“零”或负值。这是两难的“逆向选择”:或者低价中标,或者高价失标。投标人必须理性地明确追求的目标,确定收益期望值,在利润和中标概率间寻求平衡点,力求预期效用最大化。当有的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时,虽然他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获利――只是他变换了手法,以暂时的亏损来换取获得远期利润的机会――但这是一种风险很大、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的作法。对于投标人而言,亏损可能造成信心丧失和管理的混乱,也可能因为亏损影响到工程工期、质量,或其他种种原因而失去获得远期利润的机会;由于低于成本的作法属不正当竞争,因而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而且势必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事实上,当投标人以较低价格投标时,并不意味着该投标人可能亏损,因为企业间的个别成本存在着差异。在投标报价趋于成本的条件下,企业的利润主要体现于高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所产生的收益,即企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所形成的利润(或效率最佳的生产者与效率次佳的生产之间的边际成本的差异)。个别成本较低的企业,即使其报价相当于或低于其他企业的成本时,仍然有利可得;而个别成本较高的企业,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他要么通过机会评估而放弃投标,要么以求生存而放弃对利润的追求。即使他的报价高于其他企业,也可能低于了自己的个别成本。但是,投标人对竞争对手的成本水平以及最后的具体报价,实际上是无法准确把握的,因此,无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处于何种水平,他都必须遵循博弈的原则:使自己的报价优于(低于)所有竞争对手假定的报价(策略)。在这种情形下,低成本的企业以其真实成本报价,可以使中标概率最大化,但并非预期效用的最大化。这是不符合经济人的行为准则的,也并不符合社会进步的原则。因为缺乏利益的激励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企业只能萎缩,社会则会停滞不前。
实行次低标价最优原则,由于将排除不合理的最低报价,因而能够促使投标报价趋于合理,使生产力水平较高的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并可以促进生产力水平较低的企业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下表试图表明这种状况。
  投标企业 投标报价 通常情况下 实行次低标价
个别成本 实际报价 中标概率 预期效用 如A调整报价 中标概率 预期效用
A 1.00 0.95 1.00 0 1.00 0.50 0.05
B 1.00 1.00 0 0 1.00 0.50 0
C 1.00 1.05 0 0 1.05 0 0
上表建立在假定投标人都了解对手成本状况的前提下,并设定各企业的成本水平各大致相差5%。当各企业均以成本价投标时,A企业报价最低中标,但其效用为0。由于最低报价将被排除,A企业必须增加报价额5%,才能保持与中等成本水平的企业一致,避免被排除,由此他获得5%的效用;B企业为了保证低价优势,同时又不被排除而不能调整增加报价,但即使中标其效用仍然为0;C企业如果仍以成本价投标,其中标概率仍为0,但如果调整,改为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投标,则将造成亏损。
  假如投标人对竞争对手都缺乏了解,各投标人将如何决策呢?首先,他只能假定各投标人的成本水平都与自己一样,否则他将面临更大的风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以成本价投标,一则极有可能成为最低标而被排除,二则即便中标也毫无利润可言,这是不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的。最理智的作法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的利润,既能保持低价的优势,增大中标概率,又能降低成为最低标的风险,而且在中标后还能获得一定的利润。因此,实行低标价最优原则,能够促使投标报价趋于合理化。
  五、次低标价最优原则框架设计
  建筑工程产品的价格组成包括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及其规费,由于税金和规费不存在竞争,为方便表述,这里忽略不计;我们只考查工程成本和利润。下文提到的成本、利润,限定在常规意义下,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报价时分别填报的企业“成本”和预期“利润”。实行次低标价最优原则有两种思路,一是设定一种规则,促使投标人以真实成本和明确的利润率报价;投标人说实话的效用,比说假话的效用对自己更为有利。我们把这种办法称为“次低标价规则”。二是把次低报价作为判断个别成本的标准,当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的幅度大于次低标价的利润率时,最低报价则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我们把这种办法称为“最低标价规则”。
  (一)次低标价规则
  1、诚信原则。
  这是第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首先假定所有投标人都是诚实的、讲信用的,因此,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由投标人自己确定。其方法是:投标人必须自主填报投标报价的构成,分两部份,一是企业的真实成本;二是预期利润率。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便以投标人自己确定的预期利润率为标准。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最低,其低于次低报价的幅度大于投标人自己所报的利润率比例时,该投标报价便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例如,该投标人的报价为100,其中成本为95,利润为5,利润率则为5%。如果在这一工程投标的所有报价中,该投标人的报价最低,而次低报价为106,那么,由于“106”与“100”之差大于投标人所报的利润率5%,该投标报价(100)便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
  显然,投标人除了首先要考虑避免成为最低标外,还要考虑一旦成为最低标,何种情况对自己最有利。因此,投标报价时可能采取提高自己预期利润率的办法,使其报价低于次低标价的幅度小于利润率,来避免被淘汰。但是,这样做就不符合下面第二个原则:
  2、优惠原则。
  当最低报价投标人所报的利润率大于其他投标人的平均利润率时,低于次低标价的标准要以平均利润率为准。也就是说,投标人报的利润率,只有在低于平均利润率时,才能作为判断是否低于成本的标准。这是因为:由于报价最低,利润最高,表明投标人的实际成本很低,劳动生产效率很高,如果投标人有诚意,理应以较优惠的利润率投标,而不应一味追求高额利润。这有理由让招标人怀疑其合作的诚意与报价的真实性,因此要以平均利润率加以制约。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没有必要提高预期利润率。对他最有利的作法是与平均利润率保持一致,因为低于平均利润率对他不利。但是,在投标决策时,平均利润率是无从把握的。此外,如果他有意降低预期利润率,这就更加不明智了。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真实地填报预期利润率。这样,成本也就尽可能地趋于真实。
如果最低标价不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那么应当由最低投标报价中标。这里没有考虑最低报价的效率问题,因为不排除最低报价的成本高于次低报价。但由于其差幅较小,因而忽略不计。
低于成本报价判断公式:C≦P时,(A-B)>C
式中:A为次低报价;B为最低报价;C为最低报价利润率;P为其他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利润率;当C<P时,C取P值。
  (二)最低标价规则
  首先仍然以诚信原则为前提,并按规定填报成本与预期利润率。但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要以次低标价为标准。即:当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之差大于次低报价的利润率时,该报价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作利润率决策时,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自己是最低标或者次低标,当他成为最低标时,他的利润率无论高低,对自己都没有实质上的意义,但如果成为次低标,利润率为0对他最有利,因为这将排除低于他的任何价位的最低标。从这点出发,投标人报“零利润”对自己最有利。但是,如果利润率为0,其成本必须增大,这就不符合下面这条规则:
  3、效率原则。
  当次低标价的“成本”与最低标价的成本之差,大于最低标的利润率、且次低标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判断是否低于成本要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利润率为准。也就是说,只有当次低标价的利润率高于平均利润率时,才能作为判断是否低于成本的标准。这是因为,次低标价的成本高于最低标价的成本虽然是正常的,但如果差额幅度高于最低标的利润率时,意味着次低标投标人的效率很低。对于招标人来说,低效率者可能因其管理不善,而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此外,由于利润低或零利润,该投标人显然缺乏抗拒工程风险的能力,如果发生不可预料的情况,必然向招标人转嫁风险。这样的投标报价当然不能作为判断低于成本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标人有意压低利润率,对他是没有好处的,一则不会被采纳,二则由于低效率,存在可能被业主拒绝的风险。如果有意提高利润率,对自己也没有好处,因为一旦成为最低标,那么无论利润率高低都没有意义;如果成为次低标,那么由于差幅较大,最低标不被排除的可能性增加,对自己也没有好处。因此,最理智的办法是尽可能真实地填报他的预期利润。
  既然当次低标的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要以平均利润率为准,那末为何不直接规定以平均利润率为准呢?这是因为,如果没有要求和约束的话,投标人将处于一种随意性很大的自由状态,所报的利润率可能畸高畸低,离散度增大,从而偏离我们规制的目标。此外,由于利润率低可能带来效率低的负面影响,利润率高则将加强最低标的竞争力,对自己没有好处,从而可以促使其真实报价。
这个办法的实质,是把次低标价的成本作为“个别成本”的标准。次低报价分为成本和利润两部份,超过利润率,也就低于了成本。把次低报价作为个别成本看待的出发点,是为了制止恶意竞争,追求价格的合理性。那么,也就同时把最低标价是“不合理”的标价、其竞争是不正当的竞争作为了设定的前提。而“次低标价规则”设定的前提是把最低标价的成本视为与次低标价(成本和利润)相当,本质上虽然没有太大差别,但它采用的是投标人自定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最低标价规则”不如“次低标价规则”合理。
  低于成本报价判断公式:C≦P时,(A-B)>C
  式中:A为次低报价;B为最低报价;C为次低报价利润率;P为其他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利润率;当C>P时,C取P值。
  (三)自然淘汰法
  自然淘汰法适用于以分值量化的综合评估法评标,本质仍是以次低标价为标准,但强调次低标“最优”,其方法是不区别是否低于成本,以预先确定的量化规则,让不合理的最低标自然淘汰。具体的作法是:
  1、递减原则。
  设次低标价为最高分,低于或高于次低标价均按比例扣减量化分值。其中,对低于次低标价的,要作不利于投标人的量化,实行分值递减原则,即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相应加重扣减的分值权重。如,低于次低标价百分之一,扣减1分;低于百分之二,每百分之一扣减1.5分;低于百分之三,每百分之一扣减2.0分,等等。
  设定扣减比例,要以合理、适度为原则,既要排斥不合理的最低标,也应当让合理的最低标经综合评估,仍然有中标的可能。
  2、优惠原则。
  当最低标价的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表明投标人是以让利作为降价基础的,或者在其所降低的价格中,包含了投标人一部份利润,因而应当把利润率作为一项辅助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可以考虑以平均利润率为标准,投标人的预期利润率高于平均利润率的,按比例扣减量化分值;低于平均预期利润率的,则按比例增加量化分值。
  3、效率原则。
  由于实行次低标价最优的评标原则,投标人投标决策时,并不知道其报价所处的地位,即:他不知道自己的报价是最低标、次低标,或者中高标、最高标。投标人是以低于其他人报价作为策略考虑的,因此我们应当假定投标人所投标书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水平便意味着劳动生产率水平,因而可以把成本(率)也作为一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可以考虑以平均成本为标准,投标人的成本高于平均成本的,可按比例扣减量化分值;低于平均成本的,则按比例增加量化分值。分值的设定,以适度为原则,因为这只是对投标人劳动生产率评估的一项辅助性指标。而对于业主的效益而言,归根到底表现在投标报价上。
  市场经济的帕累托效率,是指在效用可能性曲线上,一个人要想获得更好的福利,除非使其他人的福利更差。――这是一个很难表述的经济学概念,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概念。从非经济角度着眼,我以为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整体的配置、组合、效率已达最佳境况,以至于不可能更优;二是各构成要素各得其所,处于此消彼长的均衡状态。因此,一个人只有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好处。由此我们有理由期盼建筑市场实现这种意义上的“帕累托效率”,使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如果由于社会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使一方受到损害――毫无疑问,其结果必然使社会福利和经济的发展受到损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者减少这种损害的程度,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导和干预,也需要我们大家为此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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