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低于成本报价界定方法的思考
1、困难的界定
对是否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的界定,目前的主要方法是“企业自证,评委认定”。即:由具有低于成本报价之嫌的投标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如评标委员会采信其证据,该投标报价便没有低于成本,否则便可确定为低于成本。
从本质上说,这个方法类似民法的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追求“形式上的真实”,其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但是,这个方法在招投标实践中却显得随意性很大,维持“公平、公正”的成本太高,难以达到政府对工程价格进行规制的目的。首先,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的,即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作为竞争的策略,投标人也决不会承认,他会竭力寻找理由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鉴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真实成本的计算较为复杂,对个别成本的考查更是难以把握,因此,评标委员会对其是否低于成本的认定,将由于经验、水平的差异出现莫衷一是的局面,此其一;由于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的差异,对不同企业的同类工程报价,其评价标准可能发生变化,出现“此一时、彼一时”的现象,此其二;不同的评标专家,对类似工程报价由于“见仁见智”的缘故,可能作出迥然不同的决定,此其三;由于评标委员会掌握着低价能否中标的权力,这就增加了一个寻租的机会,使投标人预先“勾兑”潜在的评标专家和评委。于是我们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受到责难和非议。
从理论上说,对低于成本的界定还面临“撘便车”的问题。评委评标是有成本的,招标人对评委的工作肯定会支付报酬,但是,对评委支付的报酬不是以他的工作质量为标准的,即:无论评委的水平如何,也无论他的评价是否正确,他都将获得与其他评委一样的报酬,没有人会因为他的评价最正确而增加报酬。因此,评委在确定某一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会采取“撘便车”的态度。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会附合招标人意见。而我们只能期待“道德责任感”来保证评委说真话,(但不能保证其真话的正确性),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
为维持招标投标的公平和公正,也许我们可以采取提高评标专家的水平、职业道德,以及在更大范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措施。但是,在众多的小城市和县城,高水平、高素养的专家屈指可数,而提高评标专家水平、职业道德的成本却相当大,因为我们不能仅仅指望通过培训便能迅速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道德责任感。事实上我们必须为此而建立一种机制,一种选择合格专家和约束专家行为的监督机制。如果我们一律从外地抽取专家,那么其招标成本必将大幅度增加,对于规模较小或者一般的工程,显然将由于招标成本与工程造价不相称而难以实施。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能解决“见仁见智”、多重标准和随意性问题,一言以蔽之,“企业自证,评委认定”的方式,无法为界定低于成本报价提供客观的评价标准。
假如我们因为现实的原因难以有效实施上述措施,也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界定方法,那么由于工程价格趋于成本的必然性,这就注定了我们――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以及评标委员会,将不得不最终放弃严格界定低于成本报价这道防线,让不合理的低价泛滥,从而损害我们的市场和事业。
2、思维定势的转变
有的专家提供了以历史成本来考查投标报价的方法,即以投标人上年度的销售利润率来判断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当投标人的降价幅度高于其上年度销售利润率时,便意味着该投标报价低于了成本。这样实施是否可行,有待实践检验,但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然而这个办法的不合理之处恰恰在于“以历史成本考查现实报价”,当一个企业年度销售利润率明确后,该企业下一年度的投标报价下浮率的下限也便确定了,否则便只能制造虚假的工程预算(计划)价格和让利幅度。此外,财务资料真实性的确认权向其他部门的转移,无异乎评标委员会的扩展,增加了新的寻租契机。
上述办法,以及“企业自证,评委认定”的办法,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我们的着眼点在于考查投标人提供的证据,是以“证据”为核心、围绕“证据”所进行的判断。据了解,国际上处理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的商务案件,的确是以证据为核心的,但所涉及的案件大多具有相当的影响,其标的物数额巨大,处理的程序繁复,并不适用于大量的日常招投标活动。民法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对法律事实的确认,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一致认同为准;对一些难辩真伪或者专业技术方面的事实,则需要司法鉴定。而我们对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就其实质而言,相当于由评标委员会承担司法鉴定的职责,然后再由招标人行使“认同”或“否定”的职责。难怪我们陷于被动之中。
我们能否转换一个角度来考虑问题呢?能否摈弃以“证据”为核心来判断的作法,而改为以预先设立的“规则”来进行判断的作法?例如我们制订一项市场竞争的规则,并以这项规则来作为是否低于成本的判断依据,显然更方便一些,既简便易行,又克服了前文所述的各种弊端,而且满足了政府对工程价格进行规制的要求。
3、维克瑞拍卖法的启示
众所周知,公共物品是一种非排他性的产品,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缺乏支付公共物品成本的积极性。怎样解决呢?经济学家提出:以每个受益人对该公共物品的效用来考查,只要这些效用足以支付生产公共物品的成本,便可由政府对各受益人收取相当于每个受益人效用的税收,用以生产该公共物品。至于如何知道(或确定)每个人的效用,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了一个方案,称为克拉克机制。
克拉克机制与本文无关,但克拉克机制解决每个人的真实效用的办法,却给人以启迪。克拉克机制的核心,是要通过该机制的实施,促使每个人理智地说实话。美国经济学家维克瑞提出的竞价拍卖法,其核心也是以其方法促使竞价者理智地说实话,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使竞价者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维克瑞拍卖,也称二级密封价格拍卖。例如拍卖名画时,让每个竞买者把愿意出的最高价格写在纸上,装入信封密封。如同工程开标一样,拍卖人开封公布各竞买者报价,出价最高的人中标,得到名画。与工程招投标不同的是,中标者实际上只按次高报价付款成交。按照这种办法,每个人的最优选择便是理智地说实话。例如,一个人对该名画的真实估价为10万,如果说实话,出价10万,而次高报价为9.6万,那么他在买到名画的同时,得到0.4万的净收益;如果他说谎报价9.5万,则净收益为0,因为他不能买到名画。如果他夸大名画价值,报价10.5万,其结果将有两种:当次高报价仍为9.6万时,他提高报价显得毫无意义;假如次高报价者也夸大名画价值,报价10.2万,那么他将要损失0.2万元,因为名画的价值为10万元。这意味着说实话的结果比说谎的结果对自己更有利。
无论克拉克机制或维克瑞拍卖法是否付诸实施,毕竟给我们指点了另一条思路。本文试图从制订规则这条思路出发,寻求一个新的方法,来解决如何界定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问题。这个方法可简称为,“次低标价最优原则”,分两个层次,相辅相成,即:在众多投标报价中,以次低投标报价为最优;在预先设定的规则所约束的范围内,最低投标报价即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四、实行次低报价最优原则的基础
1、时机与条件
现代经济学认为,“经济人”即经济行为者,是利己人和理性人。其一,利己是指追求预期效用的最大化,其效用既包括利己主义,即主要追求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同时包括各种偏好:物质、享乐主义;艺术、哲学理念、利他主义等,因而既有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的一面,也有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面。其二,理性是指可以把握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能够面对市场实际,通过对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效果的评估,理智地决策,来把握他的行动的预期效用。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市场经济秩序正逐步完善,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日本企业家小官龙太郞所谓的“幼稚园阶段”,那么目前至少已经达到中学阶段。这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我们也有深切的体会。企图通过关系、侥幸或非法手段中标的企业越来越少,对投标机会的评估,中标概率的评估以及投标策略已逐渐为投标企业所熟知并在实践中尝试。投标企业正逐渐成熟为“经济人”,既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能够较为理智地把握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一句话,利己与理性基本上已兼而有之。我们有条件通过制定规则,约束投标人的非理性行为,促使其理性地参与投标。
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劳务、材料价格、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已全面放开、随行就市,工程施工索赔、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也正在积极探索中;特别是国家正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这项工程造价改革的意义在于:不但是我国在工程造价领域正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措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既适应WTO的“政策透明”的要求,同时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工程价格方面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这必将为招投标开拓一个新的领域和市场竞争的空间。如果说过去我们不得不着眼于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并几乎以此确定中标与否,那么,现在我们则必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管理、施工技术管理上下功夫,必须研究招投标竞争理论,理智地投标决策。
2、理论依据
工程招投标竞争理论,是市场竞争理论和博弈理论在招投标竞争中的实际运用。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是指:在对方策略确定的情况下,每一竞争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优的;如果某一参与者改变策略(而其他方不改变策略),那么他的效用将会降低。也就是说,在招投标中,某一投标人首先须设定对方可能采取何种竞争策略,然后针对性地制定优于对方的策略,而对方亦按照这种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投标人的策略都是最优的,如果某一投标人改变其针对性的策略,那么他的中标概率将会降低。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具有多种形式。而在招投标竞争中,价格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国经济学家约瑟夫.伯特兰提出一种竞争模型,即:对于生产能力很容易扩大的行业,在对手价格固定不变的假设下,可以通过选取价格来使其利润最大化。也就是说:假定对手不改变价格,那么可以通过降低其产品的价格来争得对手的顾客,从而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这是一种寡头垄断竞争,即“伯特兰”(BERTAND)竞争。在这种模型中,对手亦会如此考虑,从而进一步让价。这一过程一直到使利润为零的水平为止。这时,任何让价都不会使厂商获利。但是,这里所称的利润,应当是指高于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如果没有利润的话,那么为降低成本而投资实施的技术创新就不会给厂商带来任何回报。
实际上,竞争理论强调在许多经济境况下,报酬取决于相对业绩而不是绝对业绩。在“伯特兰”竞争模型中,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即产品价格与次佳效率厂商的边际成本相等,厂商在单位产品上所获利润取决于效率最佳的生产者与效率次佳的生产之间的边际成本的差异。
招投标竞争是不完全竞争,每一工程竞争的参与者数量有限,因为信息的发布与搜寻都是有成本的,而且应当是有效率的。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并不能解决全部信息问题,投标所需的全部信息的搜寻成本和交通费用将成为进入市场的障碍。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把一个很小的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到全国每一个角落的原因。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每一个工程招投标竞争都是一个局部市场,无数局部市场构成招投标整体市场。同理,对“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生产者的边际成本”的认知也适用于局部市场,利润取决于最佳效率与次佳效率之间的差异这种情况,发生在博弈参与者之间。产品价格由局部竞争参与者中的次低成本确定,最终必然导致社会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生产者的边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