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
1. 变更
(1)变更的范围。针对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不同,《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对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注:* 在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中均包括“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2)变更的程序。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应提交书面建议报告,分两种情形:
1)如承包人接受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①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②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③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④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
2. 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结算
1. 预付款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注意步骤)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不足以抵扣的,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两种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按月申请付款和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注:*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3. 缺陷责任保修金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4.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认可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