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分为:
(1)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境内外的分支机构;
(2)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即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课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课税对象。
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3、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的比例税率;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综合负担率为33%。对新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优惠;对特定区域和特定项目投资,给予降低税率、延长或增加减免期限、减免地方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三、其他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1、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所谓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从受让方收取的,没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指纳税人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原来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应包括纳税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除补偿费用,以及对土地进行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等费用。
(3)新建房屋本身及室内外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在出售时,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部门评定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兼营房地产业的施工企业在转让房地产后,凡符合纳税条件的,应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城乡维护建设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
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乡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