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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规辅导--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5-9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7日
五、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分类 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 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建设用地的批准 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⑧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土地的 补偿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对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依照①、②两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双方协议的方式。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⑴禁止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偿出让。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其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⑵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⑶县以上地方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 ⑷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该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⑸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须取得出让方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⑴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⑵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⑶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房地产交易的内容 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是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如下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七、标准化法
(一)标准的类别和制定标准的范围
1.标准的类别
《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其中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2.制定标准的范围
《标准化法》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①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②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③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⑤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二)标准的制定
目的: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政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三)标准的实施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企业对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八、保险法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
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清偿顺序为: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
保险合同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合同分类 ⑴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属财产保险。 ⑵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及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若仍不能确定赔付或给付数额,则应先予支付最低数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其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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