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采购法
概念 |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 |
政府采购当事人 | 采购人 |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 |
供应商 | 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 |
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
邀请招标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⑴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⑵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采购人应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 |
竞争性谈判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⑵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⑶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⑷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 |
单一来源采购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 |
询价 |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
政府采购合同 |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
四、价格法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 经营者权利 | 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
政府的定价行为 | 政府定价商品 | 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定价目录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 |
定价依据 | 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