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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法规辅导--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25日
二、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工程建设领域,通常有以下险别: 
(1)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3)专业责任险(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 
(4)社会保险(如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业主责任险及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 
(5)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如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6)机动车辆险; 
(7)十年责任险(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和两年责任险(小工程)等。 
㈠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1)被保险人。工程建设通常由业主通过招标或其他形式将工程发包给承包商。因此,在工程建设期间,业主和承包商对所建工程都承担有一定风险,即具有可保利益,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公司则可以在一张保险单上对所有涉及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都予以合理的保险保障。建筑工程保险一张保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这是工程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特点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可包括以下各方: 
①业主: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 
②承包商:总承包商及分包商; 
③技术顾问: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2)投保人。 
①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②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③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④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2.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1)物质损失。 
①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②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③安装工程项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其重置价值。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20%。超过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④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机、钻机、脚手架、吊车等机器设备。此类物品一般为承包商所有,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之内,因而作专项承保。该项保险金额应按机器、装置及设备的重置价值(重新购置同一厂牌、型号、规格、性能或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机器、设备及装置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在内)确定。 
⑤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5%,小工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10%计算。 
⑥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业主或承包单位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⑦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可保财产。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总的保险金额。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 
(2)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一般通过一个赔偿限额来确定,该限额根据工地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 
①只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具体限定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分项限额,也不规定在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方式适用于责任风险较低的第三者责任。 
②先规定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进而规定对每人的限额,然后将分项的人身伤亡限额与财产损失限额组成每次事故的总赔偿限额,最后再规定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方式适用于责任风险较大的第三者责任。 
(3)附加险。根据投保人的特别要求或某项工程的特性需要可以增加一些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由双方商定。  
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②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这些费用并非自动承保,保险人在承保时须在明细表中列明有关费用,并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清理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该项费用的赔偿。 
2)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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