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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招投标风险在投标人?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7日

  问: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过程中,还要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答:(一)特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建设单位没有依法进行招投标,施工企业即使与其签订了施工合同,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严格审查招标人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三)施工企业作为投标人应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善文件内容。
  (四)联合投标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五)施工企业不得违反投标的禁止性规定,规范自身的投标行为。
  (六)投标人需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要求。
  (七)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中标的施工企业不得擅自放弃中标,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联合投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因此,作为联合投标体的施工企业之间应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形式和范围,该内部约定在约定方之间有效,将来一旦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可以据此追偿。
  问:投标的禁止性规定都有哪些?违反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并且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这些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投标人一旦违反,都将导致合同的无效。同时,投标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如《招标投标法》就明确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施工企业擅自放弃中标的,需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至于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是违约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方式)需要具体分析,最终可能需要司法机关的确认,但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原理,笔者赞成违约责任的认定。不论哪种形式的责任,中标的施工企业肯定是要要赔偿的。当然,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等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在实践中,法律风险显然不只这些,其他还包括自然风险,政策风险,以及正式施工当中的一些其他具体风险。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把风险降到最低,以提升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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