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国内建筑行业,为什么招投标的风险大部分在投标人?
答:目前,国内建筑行业依然处于买方市场。大多数情况下,发包方作为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其与投标人在法律上虽然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但是涉及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实际运作,仍然对投标人造成很多潜在的风险。
问: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
答:一是要严格审查招标人的主体资格;二是要严格审查核实招标人建设工程预先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是防范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问:怎样确定一个招标人的主体资格?
答:《招标投标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到建筑行业,主要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一般就是发包人。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普通的自然人显然不可以作为招标人。建筑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既可以自己作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而建设方自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问:哪些招标项目需要在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时,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答: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特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这些工程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
问:需要哪些手续?
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些可能还需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经过审批或者审批没有获得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是不能开始招标工作的,擅自招标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审批。依照明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及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时需要注意,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