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合同中第35条对“违约”的约定也应尽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其中对工期延误或提前的奖惩约定,施工单位应结合自身实力来定夺。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大部分工程的工期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延误,因此在延误赔偿约定中应尽量从轻,要设定违约导致的罚款限额。对于由于工程量增减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的变化索赔要有针对性,因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应由业主承担工程量数量变化的风险。
(8)合同中第47条“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中未约定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补充条款”往往才是合同签订的关键所在,因为在“补充条款”里往往会带有一些不公正的条款约定,因此,谨慎把握好“补充条款”的内容十分重要。
另外,对于保修条款一定要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特别是保修金的返还时间和方法要阐述明白,免得由于约定不明而引起争议。
3 项目施工阶段
3.1 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
(1)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会造成土石成分的变化,基础的超深或减少,应依据实际收方量及时提出索赔(此种情况应在投标时就要有所考虑,并采用不平衡报价)。
(2)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请求甲方敦促设计院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但所提出的解决方法应偏向在投标报价是考虑的高价报价子目,并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及经济索赔书面报告。
3.2 工程变更索赔
(1)大部分变更是由业主提出的,这种变更所引起的经济及经济索赔一般在招标文书或合同中均已说明,但需注意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时效性,不要等到过了规定的时间才提出索赔或等到工程完工结算才来清理,要及时上报工程师核实,并对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可,以便以后取证。
(2)施工中常常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或应用了某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四新技术”),施工单位可向业主提出,因此而节约的成本由甲乙双方共享。
(3)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但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图纸上没有的新增工程,而对新增工程的单价就应不得执行投标报价的单价(合同约定的除外),此时施工单位就应积极准时的对新增工程提出追加(此种情况应在投标决策时有所考虑,并采用不平衡报价)。
(4)工期延迟及加速施工索赔工期,这种索赔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工期提前奖励意义不大,或业主急需尽快完工时,在保证能提前或按时完成工程时,工期索赔可适当从轻,以增加经济索赔谈判时的筹码,但需注意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递交发包方审批,不要轻信发包方的口头许诺。
4 竣工结算阶段
(1)竣工后项目预算员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工程相关的变更、签证等资料,核对每份资料的有效性,若有缺陷,要想办法弥补。随着审计单位的过程介入这一趋势,施工企业的预结算员更要做好过程的索赔管理,深入现场,管好每一份签证单、联系单,在竣工后整理、编制成册,以免由于证据不全或不够有效而导致索赔失败。
(2)注重预算编制的及时性。合同条款中往往会约定施工方的结算何时送审,施工企业如果不能及时送审往往会被反索赔。因此竣工后一定要在约定时间前送审预算,并留下建设方签收的有效证据。
(3)建设单位没有及时审核结算时,施工企业的预结算员及法务工作者要及时发出有效的函告,并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索赔。
(4)结算审核完毕后,对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也要纳入索赔管理工作中。施工企业的预结算员往往只关心结算是否审核好,对于后续的工程款收取不重视,而财务人员又对结算情况及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不甚了解,导致工程款拖欠且索赔无力。因此,施工企业要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工程尾款收取阶段的索赔管理。
工程的索赔是一项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复杂的技术工作,是企业效益的保证,施工企业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健全相应制度,运用各种技巧,提高索赔能力,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多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