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据企业定额,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工程量清单可由招标方(或具有编制工程量清单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全面地列出所有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的性质给予描述和说明,以便所有承包单位在统一的工程数量的基础上作出各自报价,经承包单位填列单价,并为业主所接纳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造价工程师确定变更工程量时就无需查阅标底、标函等资料,仅凭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也可轻松计算出各分项工程量的增减,也可避开综合定额“含量”引起的不必要纠纷。
4.采用以分项工程为计量单位的单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单价合同适用范围较宽,能合理分摊风险,可鼓励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提高工效等手段赚取利润。综合工程单价的形成可由施工单位根据构成实体工、料、机消耗量和市场工、料、机价格得出成本,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特殊材料可由招标文件明确暂定价格或由施工单位市场询价。变更价款可由工程量乘上承包单位的单价即可,这样可使变更价款的确定变得更轻松。
5.明确工程变更的管理体制,避免互相扯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统一管理工程变更,这可使工程变更符合实际情况、科学有绪,杜绝多头管理的情况发生。
6.加快工程招标管理系统和工程信息网络的开发、建设。招标管理系统可包括市场信息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模块,各有关单位均可通过招标投标管理模块进行网上招标投标、通过工程造价管理模块完善工程量清单、标底、标函,发生工程变更时可将变更资料输入电脑,由电脑完成简单计算。这样也可实现各方异地办公,轻松完成变更价款的确定。
中标价应为合同价
受委托单位委托对某市闰装修工程A标段改造工程结算进行审核,送审工程造价205.48万元。审核中发现该工程经建设单位公开招标发包,投标价采用工程量清量综合单价计价方法。
招标文件在合同主要条款中提出:一是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二是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为清单外发包方另增加工程内容,若投标报价中有增加项目内容的报价,单价按报价执行;若投标报价中无增加工程项目内容的,按双方商定价。开标后承包商以承诺工期60天、报价75万元中标,相对原标底下浮率为12.21% 。
中标后发包方与承包商就合同主要条款重新进行洽商并修改为:一是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二是对投标没有项目和投标报价增加工程量140%的项目,按总价8%让利。工程开工一个半月之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工期92天,合同价款185.44万元。
合同签订同时增加合同附言,双方在合同附言中称:开工前市有关领导在该标段进行了实地考察后,设计进行了重大变更据此,调整合同工期和合同价款,增加赶工费、土方无法堆放倒运费、甲供材的采购及配合管理费等费用。审核中,审价单位、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就公开招标工程审核依据发生分歧,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承建单位及建设单位认为,虽然工程经过公开招标,中标价与合同价不符,但工程造价的确定仍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同时签订的合同附言为准。对工程承包合同而言,其缔约过程相对于一般的交易更为复杂。一方在投标以后,另一方接受其投标,但并非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在中标以后,双方还可以继续协商,然后签订正式的合同。订立合同以后,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应当按照合同来确定。
第二种观点:审价及委托单位认为公开招标工程在中标价与合同价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共同来确定工程造价才是合理的,否则将有失公平、公正,工程招标也将失去意义。
第三种观点:尽管合同价与中标价不符,也应按合同其他条款及合同附言确定工程造价。原因在于,中标后由于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应认为合同条件发生了变化,承发包双方理应重新协商增加合同附言。对于该合同附言可以理解为承发包双方就设计变更问题所达成的条款,该条款达成后先前所有有关工程造价的确定如与该新的条款发生矛盾或冲突,就应当按照合同变更的规定以变更后的合同为准,也就是说,应当以合同附言为准确定工程造价,招标工程中标价应是合同价。理由如下:
2000年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应当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五个环节,也是合同订阅的要约承诺过程。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按照合同法的理解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的具体说明,而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并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向中标人做出的承诺。
从合同的缔约过程来看,经过要约、承诺方式,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则宣告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向中标人做出的承诺通知。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即宣告合同关系成立。既然合同已经成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自然成为合同的条款,尤其是投标报价就应该是合同价款。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招标人和投标人还应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条款从罚则上肯定了合同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