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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法规知识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09年7月21日
(三)资质证书 
1.资质证书的领取和补办 
准予资质许可的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了资质证书,应首先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2.资质证书的续期申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3.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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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4.跨省区承接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行为准则 
为了保障国家与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以及各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在执业活动中均应遵循以下的行业行为准则: 
(1)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接受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组织业务指导,自觉遵守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本行业组织的业务活动。 
(3)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开展业务,只承担能够胜任的工作。 
(4)具有独立执业的能力和工作条件,竭诚为客户服务,以高质量的咨询成果和优良服务,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好评。 
(5)按照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业务,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6)靠质量、靠信誉参加市场竞争,杜绝无序和恶性竞争;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搞业务垄断。 
(7)以人为本,鼓励员工更新知识,掌握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业务知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员工接受继续教育。 
(8)不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鉴证咨询业务中分别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9)不得阻挠委托人委托其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咨询服务;共同提供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分工明确,密切协作,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和名誉。 
(10)有义务保守客户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客户事先允许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用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人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四)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的责任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对资质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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