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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内部资料14

来源:233网校 2011-08-09 08:26:00
导读: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讲义14主要讲解第四节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并对其进行重点、难点分析,希望对考友有所帮助。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指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四)房产税
  1.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2.纳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房产。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1)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4.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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