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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内部资料14

来源:233网校 2011-08-09 08:26:00
导读: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最新讲义14主要讲解第四节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并对其进行重点、难点分析,希望对考友有所帮助。
  4.应纳税额
  (3.4.9)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3.4.10)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3.4.11)
  或: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5.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1.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2.纳税对象
  契税的纳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5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转让方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4.应纳税额
  (3.4.12)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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