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招标
1. 招标范围和方式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 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不得收取费用。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资格预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4. 招标工作的实施
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如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二)投标
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弄虚作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4. 投标的否决: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 中标: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 签订合同及履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