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ABS方式
1.运作过程:1)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2)SPV与项目结合;3)进行信用增级;4)SPV发行债券;5)SPV偿债
2.BOT与ABS的比较:
(1)项目所有权、运营权归属:BOT项目的所有权、运营权在特许期内属于项目公司,特许期届满,所有权将移交给政府。因此,通过外资BOT进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可以带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但会使外商掌握项目控制权。
ABS方式中,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属于SPC,而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属于原始收益人,原始收益人有义务把项目的现金收入支付给SPC,待债券到期,用资产产生的收入还本付息后,资产的所有权又复归原始权益人。因此,利用ABS进行基础设施国际项目融资,可以使东道国保持对项目运营的控制,但却不能得到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2)适用范围:对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或包括国防项目在内的敏感项目,采用BOT是不可行的;SPV不参与运营,不必担心外尚或私营机构控制。
(1) 资金来源:BOT和ABS的资金来源都是民间资本,ABS强调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2) 对项目所在国的影响:BOT会给东道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而ABS不会。
(3) 风险分散度:BOT风险主要由政府、投资者/经营者、贷款机构承担;ABS由众多的投资者承担。
(4) 融资成本:BOT比ABS高。
(五)PFI方式
PFI方式的核心旨在增加包括私营企业参与的公共服务或者是公共服务的产出大众化。
1. 典型模式:1)在经济上自立的项目(政府财政不支持,但政策支持);2)向公共部门出售服务的项目;3)合资经营项目
2. 优点:1)适用范围广泛;2)吸引民间资本缓解财政压力;3)吸引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合理配置资源;4)政府公共项目投融资和建设管理方式的制度创新,是PFI最大的优势。
3. 比较:
(1) 适用领域:BOT用于基础设施或市政设施;PFI更广泛。
(2) 合同类型:BOT采用的是特许经营合同,PFI是服务合同。
(3) 承担风险:BOT中私营企业不参与设计,设计风险政府承担,PFI参与设计承担此风险。
(4) 合同期满处理方式:BOT合同期满无偿移交政府,PFI保持运营。
注:需要设立SPC的:ABS、TOT;政府对拟建项目具有完全控制权的:ABS、TOT; 能够引入国外先进管理和技术的:BOT、T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