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天
113、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个月
114、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16、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17、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8、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19、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20、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21、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5、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6、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28、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个月
129、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30、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131、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3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3、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13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135、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136、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7、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138、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年
13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140、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14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4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144、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3年
14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注册需继续教育后才可以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年。
14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14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48、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49、不予注册的情形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5年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51、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152、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5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10年
15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155、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156、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2年
15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